贯彻“两高”司法解释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 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2022-12-28 16:13:40

■侯春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不仅可以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还可以持续加大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工作力度,达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目的。

出台《解释》的必要性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涉及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内容作出了重大修改,其最大的亮点是增设了危险作业罪,同时还以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取代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并对刑法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范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司法机关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发现对于以上新增或修改罪名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加以细化和明确,而出台司法解释无疑是目前的最优选项。

典型案例的积极意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非常重视,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指导作用,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在总结以往司法办案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公开发布了一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的裁判思路和价值选择凝聚了裁判人员的司法智慧,体现出的裁判精神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已融入并成为《解释》的有机组成部分。

《解释》的主要内容

首先,强调了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的严厉打击。《解释》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作了列举性规定,明确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排除或者故意掩盖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他人作业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冒险组织作业”,呈现了立法原意。

其次,注重对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罪的依法惩治。《解释》中专门对于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罪的解释有4条,占全部条文的三分之一。《解释》不仅明确了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如何正确认定刑法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作了列举性和提示性规定;对“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了列举性规定;对涉及单位犯罪如何惩处也加以明确,以利于司法实践中依法认定犯罪,准确确定刑罚打击范围。

再次,明确了危险作业罪的法律适用标准。由于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罪名,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相对较多。《解释》中有5条专门针对危险作业罪作出解释,主要包括:明确了危险作业罪的适用主体;列举了属于“拒不执行”的几种情形,并提供了判断“拒不执行”时应参考的因素;给出了“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物品”的认定依据以及难以确定时的解决办法,值得注意的是,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不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还包括了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构成危险作业罪,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又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犯罪,《解释》对发生竞合时的法律适用给出了明确的意见;鉴于危险作业罪属于轻罪,既要依法惩治危险作业犯罪,做到该严则严,又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确有悔改表现,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后,对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提出新要求。实践中,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存在诸多问题,虽然2019年4月16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后,填补了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依据不足的问题,但还存在诸多不足。比如,《办法》第二条虽然规定了其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实际上只规定了应急管理部门如发现有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行为时,向公安机关的“单向”移送程序,而没有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线索时的“回流机制”,没有形成双向衔接机制。《解释》要求,对于依法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明确要求办案人民法院、检察机关要将上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解释》虽然只是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如何移送及移送的程序尚需进一步通过制度设计加以完善,但是《解释》对行刑衔接程序的规定,明确了案件“回流机制”,填补了上述《办法》的空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既有利于确保安全生产行刑程序有效衔接和法律责任落实到位,又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与应急管理部门行刑双向衔接,不给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可乘之机,从制度设计上对依法惩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不留死角、形成闭环。

总之,本次《解释》的出台,通过明确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相关罪名的法律适用标准,既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利于优化司法机关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审判工作,司法机关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总体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可积极推动溯源治理,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将有助于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根本好转,切实维护生产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作者单位:华北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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