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2022-12-07 10: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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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及柴油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按照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公告要求,现就修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指南》)涉及柴油的部分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指南》中的“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修改为“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二、修改《实施指南》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第1674项内容,详见附件。

       上述修改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修改内容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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